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34号-238号)显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水投资)存在以下2项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上海迎水进行警告。
卢高文登记为迎水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卢高文作为迎水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卢高文进行警告。
王晕、叶舒时任迎水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作为迎水投资的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谌婷登记为迎水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作为上海迎水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王晕、叶舒、谌婷进行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四)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六)取消会员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个人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个人予以谴责;(四)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部分基金相关业务,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加入黑名单,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全部基金相关业务;(六)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个人的基金从业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基金相关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234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对上海迎水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2号)。上海迎水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迎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上海迎水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上海迎水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凤凰新城不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基金,业务实质是企业投融资行为。常州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定向投资当地保障房项目。上海迎水名义上为管理人,实际负责牵线搭桥引介国海证券为保障房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公司印章、网银由其保存,上海迎水不参与凤凰新城及其投资企业的任何决策,实质上在合伙企业中属于通道角色,只是形式上、名义上的合伙人,仅负责程序性工作。且凤凰新城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内部商议的结果,全体合伙人认为无需备案。
(三)凤凰新城工商登记完成于2017年3月20日,《问题解答(十三)》出台于2017年3月31日,此时在协会系统中对凤凰新城也已无法备案,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业务到期日为2024年3月,在此之前无法提前结束处理(四)凤凰新城稳健运行、从未发生风险,后续也未再开展过此类业务、也未再开展过其他非专业化经营业务。上海迎水管理基金400余只,管理规模逾400亿元,至今保持“零异常、零处罚、零投诉、零纠纷”的良好合规记录。综上,上海迎水申请免予纪律处分
三、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根据凤凰新城的合伙协议,上海迎水为凤凰新城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投资业务,上海迎水负责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聘任委员,并有权提名两名委员:组建投资团队,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协议约定上海迎水每两年提取管理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按约定提取了管理费用。上述证据证明,上海迎水向凤凰新城承担管理职责。上海迎水辩称不参与凤凰新城的实质管理、仅承担程序性工作,与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分配显然不符,上海迎水未提出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海迎水称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的决议结果,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合伙企业的内部商议不能豁免备案义务。
(二)《问题解答(十三)》规定,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符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到期前可以继续运作但凤凰新城既未备案、也未及时退出完成整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持续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相符的私募基金,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综上,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上海迎水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2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23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卢高文,男,1983年1月出生,登记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对卢高文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2号)。卢高文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迎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上海迎水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卢高文作为上海迎水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申辩意见
上海迎水、卢高文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凤凰新城不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基金,业务实质是企业投融资行为。常州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定向投资当地保障房项目。上海迎水名义上为管理人,实际负责牵线搭桥引介国海证券为保障房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公司印章、网银由其保存,上海迎水不参与凤凰新城及其投资企业的任何决策,实质上在合伙企业中属于通道角色,只是形式上、名义上的合伙人,仅负责程序性工作。且凤凰新城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内部商议的结果,全体合伙人认为无需备案。
(三)凤凰新城工商登记完成于2017年3月20日,《问题解答(十三)》出台于2017年3月31日,此时在协会系统中对凤凰新城也已无法备案,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业务到期日为2024年3月,在此之前无法提前结束处理。
(四)凤凰新城稳健运行、从未发生风险,后续也未再开展过此类业务、也未再开展过其他非专业化经营业务。上海迎水管理基金400余只,管理规模逾400亿元,至今保持“零异常、零处罚、零投诉、零纠纷”的良好合规记录。
三、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根据凤凰新城的合伙协议,上海迎水为凤凰新城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投资业务,上海迎水负责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聘任委员,并有权提名两名委员;组建投资团队,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协议约定上海迎水每两年提取管理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按约定提取了管理费用。上述证据证明,上海迎水向凤凰新城承担管理职责。上海迎水辩称不参与凤凰新城的实质管理、仅承担程序性工作,与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分配显然不符,上海迎水未提出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海迎水称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的决议结果,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合伙企业的内部商议不能豁免备案义务。
(二)《问题解答(十三)》规定,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符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到期前可以继续运作但凤凰新城既未备案、也未及时退出完成整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持续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相符的私募基金,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综上,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卢高文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2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236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王晕,女,1983年10月出生,时任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对王辈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2号)。王翠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迎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上海迎水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王晕作为上海迎水的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申辩意见
上海迎水、王晕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凤凰新城不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基金,业务实质是企业投融资行为。常州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定向投资当地保障房项目。上海迎水名义上为管理人,实际负责牵线搭桥引介国海证券为保障房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公司印章、网银由其保存,上海迎水不参与凤凰新城及其投资企业的任何决策,实质上在合伙企业中属于通道角色,只是形式上、名义上的合伙人,仅负责程序性工作。且凤凰新城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内部商议的结果,全体合伙人认为无需备案。
(三)凤凰新城工商登记完成于2017年3月20日,《问题解答(十三)》出台于2017年3月31日,此时在协会系统中对凤凰新城也已无法备案,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业务到期日为2024年3月,在此之前无法提前结束处理。
(四)凤凰新城稳健运行、从未发生风险,后续也未再开展过此类业务、也未再开展过其他非专业化经营业务。上海迎水管理基金400余只,管理规模逾400亿元,至今保持“零异常、零处罚、零投诉、零纠纷”的良好合规记录。
三、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根据凤凰新城的合伙协议,上海迎水为凤凰新城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投资业务,上海迎水负责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聘任委员,并有权提名两名委员;组建投资团队,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协议约定上海迎水每两年提取管理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按约定提取了管理费用。上述证据证明,上海迎水向凤凰新城承担管理职责。上海迎水辩称,不参与凤凰新城的实质管理、仅承担程序性工作,与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分配显然不符,上海迎水未提出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海迎水称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的决议结果,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合伙企业的内部商议不能豁免备案义务。
(二)《问题解答(十三)》规定,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符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到期前可以继续运作但凤凰新城既未备案、也未及时退出完成整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持续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相符的私募基金,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综上,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王晕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2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237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叶舒,女,1993年10月出生,时任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水合规风控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对叶舒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2号)。叶舒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迎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上海迎水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叶舒作为上海迎水的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申辩意见
上海迎水、叶舒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一)凤凰新城不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基金,业务实质是企业投融资行为。常州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定向投资当地保障房项目。上海迎水名义上为管理人,实际负责牵线搭桥引介国海证券为保障房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公司印章、网银由其保存,上海迎水不参与凤凰新城及其投资企业的任何决策,实质上在合伙企业中属于通道角色,只是形式上、名义上的合伙人,仅负责程序性工作。且凤凰新城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内部商议的结果,全体合伙人认为无需备案。
(三)凤凰新城工商登记完成于2017年3月20日,《问题解答(十三)》出台于2017年3月31日,此时在协会系统中对凤凰新城也已无法备案,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业务到期日为2024年3月,在此之前无法提前结束处理(四)凤凰新城稳健运行、从未发生风险,后续也未再开展过此类业务、也未再开展过其他非专业化经营业务。上海迎水管理基金400余只,管理规模逾400亿元,至今保持“零异常、零处罚、零投诉、零纠纷”的良好合规记录。
三、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根据凤凰新城的合伙协议,上海迎水为凤凰新城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投资业务,上海迎水负责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聘任委员,并有权提名两名委员;组建投资团队,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协议约定上海迎水每两年提取管理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按约定提取了管理费用。上述证据证明,上海迎水向凤凰新城承担管理职责。上海迎水辩称,不参与凤凰新城的实质管理、仅承担程序性工作,与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分配显然不符,上海迎水未提出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海迎水称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的决议结果,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合伙企业的内部商议不能豁免备案义务。
(二)《问题解答(十三)》规定,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符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到期前可以继续运作但凤凰新城既未备案、也未及时退出完成整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持续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相符的私募基金,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综上,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叶舒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2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238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谌婷,女,1995年8月出生,登记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迎水)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对谌婷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2号)。谌婷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上海迎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经查,2017年3月,常州凤凰新城棚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新城)成立,上海迎水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政府出资平台企业分别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上海迎水负责提出投资提案、组建管理团队,实施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凤凰新城最终投向常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综上,协会认为凤凰新城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凤凰新城资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上海迎水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凤凰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属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上海迎水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谌婷作为上海迎水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申辩意见
上海迎水、谌婷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凤凰新城不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基金,业务实质是企业投融资行为。常州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定向投资当地保障房项目。上海迎水名义上为管理人,实际负责牵线搭桥引介国海证券为保障房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凤凰新城由政府出资平台企业负责实质管理,公司印章、网银由其保存,上海迎水不参与凤凰新城及其投资企业的任何决策,实质上在合伙企业中属于通道角色,只是形式上、名义上的合伙人,仅负责程序性工作。且凤凰新城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内部商议的结果,全体合伙人认为无需备案。
(三)凤凰新城工商登记完成于2017年3月20日,《问题解答(十三)》出台于2017年3月31日,此时在协会系统中对凤凰新城也已无法备案,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业务到期日为2024年3月,在此之前无法提前结束处理(四)凤凰新城稳健运行、从未发生风险,后续也未再开展过此类业务、也未再开展过其他非专业化经营业务。上海迎水管理基金400余只,管理规模逾400亿元,至今保持“零异常、零处罚、零投诉、零纠纷”的良好合规记录。
三、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根据凤凰新城的合伙协议,上海迎水为凤凰新城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关于投资业务,上海迎水负责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聘任委员,并有权提名两名委员:组建投资团队,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协议约定上海迎水每两年提取管理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按约定提取了管理费用。上述证据证明,上海迎水向凤凰新城承担管理职责。上海迎水辩称,不参与凤凰新城的实质管理、仅承担程序性工作,与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分配显然不符,上海迎水未提出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海迎水称不备案是全体合伙人的决议结果,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合伙企业的内部商议不能豁免备案义务。
(二)《问题解答(十三)》规定,对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符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到期前可以继续运作.但凤凰新城既未备案、也未及时退出完成整改。产品存续期间,上海迎水持续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相符的私募基金,属于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
综上,协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谌婷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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